第484章 死刑!又来了一个死刑!
第475章死刑!又来了一个死刑!法庭直播间的评论调侃只是一个小插曲。不影响整个案件的推进进程。在这个案件当中。检方陈述的内容,基本上是根据梁兴龙的口供,再来根据案件的整体细节,作出的指控内容。整个指控内容,不仅仅有着口供的依据,还有着间接事实证明作为辅证的依据。在检方陈述完毕后。原本苏白还准备着,作为受害人一方提出民事上的某些要求。可是没想到的是。苏白还没有提出来民事上的某些诉讼要求的时候。被告方席位上就已经吵了起来。谢安和梁兴龙两个人互相指责并且在庭审上进行大骂。谢安主要的指责就是梁兴龙作为这个案件中的教唆人员。转过头一点责任都不负的,将自身的责任撇干净。同时还拉踩着谢丽蓉下场。骂梁兴龙没有良心。可是梁兴龙本来就对谢丽蓉没什么良心,他就是想从谢丽蓉身上搞钱。现在涉及到了这种刑事问题,当然需要从,自身的利益作为出发点。来为自己考虑。为了能够在庭审上好好表现,梁新龙还陈述出来了谢安,在庭审上,依旧不认罪。并且申请审判长对于谢安进行重判。双方之间,展开了巨大的矛盾。在这个过程当中,谢丽蓉略微有些失望的看着梁兴龙。似乎不敢相信梁兴龙会做出这样的事情。但是依照着他对梁兴龙的了解,梁兴龙好像就是这样。想到这一点,谢丽蓉的脸上不由的闪过一丝的后悔。可现在后悔已经没有了任何的意义。另外,谢安在庭审场上还想要为谢丽蓉以及他的妻子争取一些轻判的条件。所以在庭审场上,不认可根据梁兴龙口供的这一份指控。想要在审判台上,让审判长采纳他的说法。“审判长.…这个案子并不是梁兴龙所陈述的那样。”“梁兴龙在这个案件的口供上有隐瞒。”“我的妻子,和我的女儿谢丽蓉,对于这件事情知情和了解的不多。”“他们属于不知情人。”“.….”谢安的陈述完全语无伦次,开始不讲逻辑,以及不讲现实的客观证据和客观条件。只不过面对谢安在庭审场上的陈述,审判长直接将其驳了回去。这个案子是什么情况?这个案子的情况是,梁兴龙陈述的都是具有事实依据的,事实依据结合着口供来进行的上诉控告。谢安在庭审上,表述谢丽蓉对于这个案子了解的不多。同时还表达了他的妻子对于这个案子不知情。可是知不知情,这不是谢安说的算的。当然胡玉祥作为审判长说了也不算。知不知情是需要依照法定情节和依照着事实证据来讲的。在这个案件当中,谢丽蓉和谢丽蓉的母亲,一直在向着刘学伟家里要钱。这种情况下不知情?怎么可能不知情?所以作为审判长的胡玉祥直接驳回了被告人的诉讼意见。并且不再让被告人,陈述相关的意见。“被告人的诉讼意见并没有依照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以在口供方面显得略微有些单薄,存在着不实口供的可能性。”“根据这一点,合议庭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诉讼意见。”“同时。”“要求被告人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再开口再次展示自己的相关诉讼意见。”紧接着敲向法锤,看向受害人席位:“受害人家属及其委托律师在这个案件当中提出来了附带的民事的诉讼要求。”“请受害人委托律师或受害人家属,陈述一下全部的诉讼要求和诉讼意见。”受害人委托律师席位上,苏白深吸口气。案件终于进行到受害人委托律师陈述诉讼请求这一步了。依照着本次庭审的情况来看,这个案件,是对于受害人方有利的。因为不管是从,事实证据上来讲,是从审判长要求被告人不在陈述的要求上来讲。都能够看出,在这个案件当中,受害人一方也就是他们一方,占据着巨大的优势。苏白抬头看着审判长席位,开口:“好的审判长。”“我方关于刑事上的诉讼要求是,对于该案件所涉及到人员的刑事责任,要求对其进行从重判处。”“在民事上的诉讼要求是,在本案当中,谢丽蓉为了谋取刘学伟的财产,联合其他人对于刘学伟进行了杀害。”“这已经严重违背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两人之间性质的定义。”“我方要求,解除谢丽蓉作为刘学伟妻子的婚姻关系。”“同时在财产的分割方面,根据我方调查的证据,在两人作为夫妻关系中,刘学伟和谢丽蓉,一共获得共同财产五十三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元。”“其中,有将近四十万元,在谢丽蓉那里。”“在本案当中,谢丽蓉严重违背了婚姻的事实,不仅仅是出轨。”“而且在出轨后,面对着刘学伟提出的,要求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竟然有着故意伤害,甚至是杀死自己的丈夫的主观行为。”“这种行为是什么?”“这种行为已经存在着故意杀人的动机了。”“从法律上讲,谢丽蓉的这种主观动机,和造成了刘学伟的死亡两者之间有着因果上的关系。”“从夫妻关系和婚姻关系上来讲。”“谢丽蓉在婚姻中存在着重大的过错。”“基于这一点我方要求谢丽蓉净身出户,并且归还夫妻共有财产。”“另外,对于谢丽蓉和刘学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孩子的情况。”“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方申请由我方受害人当事人的弟弟,刘学志作为主要抚养人。”“原因如下:”“第一,谢丽蓉在与刘学伟的婚姻关系当中,存在着重大的过错。”“第二:根据我方的调查,能够看得出谢丽蓉对于与刘学伟所生的孩子,并不好。”“这种不好不仅仅指的是生活环境中的不好还有态度以及精神上的不好。”“作为一个母亲,谢丽蓉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义务。”“甚至直接将孩子交由自己的母亲抚养,并且利用孩子来与刘学伟的家人进行财产上的谈判,有想要转移抚养权的主观想法。”“从这一点上来看,谢丽蓉完全是将孩子当做了一个谋财的手段,当做一个从刘学伟家人那里谋取财产的物品。”“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谢丽蓉作为母亲,完全不合格。”“基于以上原因,我方申请判定刘学伟的弟弟刘学志,作为孩子的主要抚养人。”“.….”苏白的诉讼申请,全部是按照,刘学伟的家人们的委托申请来进行陈述的。当然,这些诉讼申请,有法律依据。这个案件,只要谢丽蓉被判了刑,那么作为在婚姻中存在着重大过错方的人员。是极有可能被判定净身出户,以及剥夺抚养权的问题的。至于离婚.…离婚是肯定要离婚的。法院的判决,作为司法判决,在某方面远高于行政。即使是谢丽蓉不被判刑,只要存在着这种主观伤害的动机,那么在司法上也完全有可能判决离婚。陈述完毕。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台。审判长席位上,胡玉祥作为本次案件的审判长。在听完苏白的诉讼请求,微微点点头。这一次,苏白的诉讼请求都是正常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不合理的地方。说白了.…在这个案件中,唯一需要讨论的就是,谢安作为杀害了刘学伟的凶手,要不要被判决死刑。至于其他的.…比如说谢丽蓉,要不要被判刑期,在婚姻中有没有重大的过错。这些情况都是肯定的。不需要做太多的讨论,因为没有太多讨论的必要性。而谢安要不要判死刑这一个问题,说实话,这个问题比较的严肃。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一审判决死缓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谢安有着自首的行为并且有着谅解书。可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是怎么一回事?现在整个案件都已经很清楚了,是一件合谋性案件。所以从这一点来说,谢丽蓉出示谅解书这一点,是有着主观的故意性的。或者说,出具谅解书只是他们谋划中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从他们的主观上来讲,他们是要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并且他们这是属于什么?属于卡法律的bug!这一点肯定是不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同的。尤其是在进行合谋性杀人的情况下。所以.…从这些情况来看,对于谢安的判定也显而易见了起来。那就是肯定不能支持一审的判罚结果。不支持一审的判罚结果,最终的结果会导致什么?最终,是很有可能判决死刑的。这一点.…在刚刚公诉人推荐刑期的时候也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且公诉人刚才在陈述案件的具体细节的时候,推荐刑期推荐的就是死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很明显。那就是——判决谢安死刑。并且判决,谢安的妻子,谢丽蓉,以及涉及到的梁兴龙,有着合谋性杀人的情况,分别处以不同的刑期!而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和内容。都是有着法律支持和法律依据的。并且不算是太过分,毕竟作为受害人的刘学伟已经死亡,这些诉讼申请很合理。基本上可以同意,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所有诉讼申请。胡玉祥心里默默的盘算着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准备听听各方的法庭陈述,然后依照着盘算的具体情况,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决。…PS:求求月票~手机版:『点此报错』『加入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