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男生 都市娱乐 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383章 判就判了,再怎么说都没什么其他用了!

  第374章判就判了,再怎么说都没什么其他用了!目前对于王芳的判定已经非常的清晰了,张亮虽然一直咬着直接证据。可是从间接证据和口供上面来讲,已经可以存在判定王芳渎职的情况。根据目前的情况,基本可以反驳,被告方以及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没有直接证据?这个判定需要什么直接证据?根本不需要!并且这种判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此。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看向被告人席位:“被告人,现在根据间接指控以及相关事实证据,已经能够证明你有渎职的情况。”“你有没有什么要表述的?”被告人席位上,王芳眉头微皱。根据间接指控,相关事实已经有能够证明她渎职的情况?什么渎职的情况?当初她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利用过非法手段,但是她从来没有留下过任何的证据。没有这种证据也能判定他渎职?至于表述。对于这个问题,王芳不知道该怎么去表述。但是她心里很清楚,不能认罪。并且在先前,张亮已经和她说过了,不让她认罪。听律师的,坚决不认罪就可以了。说实话.…如果不是这个案子闹的热度很大。王芳并不觉得自己今天会坐在被告人席位上。对于审判长的问话,王芳只表达了自己无罪的观点:“我没有对徐兴旺实施任何的强迫行为,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控告我。”“我只是将当时的情况都提交给了检方,检方移交到了法院,法院给予了判决。”“这中间判不判,怎么判,判多少年,和我有什么关系?”“这些都和我没有什么关系。”“徐兴旺口口声声说我是强迫他的,我怎么怎么样逼迫,可是证据呢?”“没有证据就不能指控我。”“我的观点就是我没有做过这些事情。”“审判长你说的这些,证明我在审查的时候没有审查到位,我可能会认同。”“但是说我逼迫徐兴旺我坚决不认同。”王芳双手一摊,耸了耸肩,满脸的无所谓。一副耍无赖的样子,表现的就是伱没有直接证据就不能指控我犯罪了。这一幕看的徐兴旺整个人状态都不太好,他坐了23年监禁。而且是被王芳逼的坐了23年的监禁。现在王芳的态度是什么?态度是无所谓!态度就是对于他的冤枉,完全的不在乎,就仿佛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对于王芳来说,的确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对于他来讲呢?二十三年!整整23年,他都在监狱中度过的!不过对于王芳的态度,徐兴旺生气归生气,总归没有在庭审场上多说什么。只是在此刻无比的希望能够判决王芳。让这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边的王芳似乎也察觉到了徐兴旺的目光,扭头看向了徐兴旺。只不过.…在明显看出徐兴旺愤怒的态度,并没有太在意。…庭审台席位上。面对王芳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李清远没有过多的表示。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王芳无论是配不配合庭审。庭审都能够继续下去。对于王芳的询问,只是按照法庭的相关流程在走。李清远继续开口询问:“被告人,你说你没有任何逼迫的行为,但是关于徐兴旺这个案子,在当年是你审核处理的。”“关于徐兴旺的口供也是你一手负责的。”“现在已经证实了徐兴旺无罪,你怎么解释徐兴旺的口供或者说你怎么解释徐兴旺当初认罪认罚?”怎么解释?关于这个问题,王芳根本回答不了。不过她也没有想着要从正面进行回复。王芳开口:“审判长,这一点我解释不了,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认罪认罚。”“审判长的这个问题,我真的回答不了。”王芳的态度完全属于一种摆烂态度。怎么说呢.…那就是你问归你问,但是我就是不承认我自己的逼迫行为。整个就是一拒不认罪和摆烂的行为。有本事你就拿出直接证据来控告我,或者是判定我。如果你没有的话,那么我就是不认罪,我也不认罚,任你怎么说我就扯一些其他的。对于这种情况,李清远没有再继续询问下去,因为没有询问的必要了。原先他是想通过询问王芳,从而达到进一步的肯定作用。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什么?现在的情况是王芳拒不配合。拒不配合怎么办?拒不配合是不是庭审的流程就走不下去了?那并不是。对于刚才他的提问,王芳解释不了这一点。针对这一点情况,有徐兴旺的口供,还有其同事的口供,并且有着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王芳有着逼供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算是没有直接证据又怎么样?没有直接证据也能够判定其渎职!每一个罪名涉及到的情景不一样,所以进行相应的判罚方式也不一样。并不是所有证据都需要直接证据,只要证据链完整,完全可以判决。“好的。”李清远点点头,没有继续询问,紧接着开始判定:“根据以上答辩,和对于被告人王芳的询问以及王芳本人的答复。”“现合议庭对于被告人王芳是否涉及渎职进行判定。”“根据本案当中的控告人兼受害人徐兴旺的口供,以及王芳当时涉及到案件的同事口供。”“结合间接证据客观事实。”“合议庭判定,王芳对于徐兴旺涉及到了逼迫行为!”“涉嫌职务渎职!”“对于以上判定各方有没有异议?”在李清远陈述完判定的结果后,被告人席位上的王芳瞬间就愣了。判定她渎职?不是,委托律师先前跟她沟通过,说她这个案子在之前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情况,顶多是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可是现在直接判定成渎职了?王芳将目光转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张亮对于这判定结果表达着不满。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有异议!”“被告人委托律师有什么异议?”李清远扭头问了一句。“我方认为这个判定有问题。”“具体的问题是根据证据法第55条,对于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轻口供。”“我方认为对王方的判定,应当依照着直接证据来进行判定。”“而不是依照着,口供进行判定。”“审判者的本次判定是完全依照于倾向于口供的判定了。”“我方认为对于这次判定有一些不合理。”“在这个案子当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王芳的利用职务强迫他人行为,所以申请驳回判定。”李清远坐在审判台席位上,原本正低头看着诉讼材料,准备进入下一步法庭程序。在听到张亮的开口后,微微抬头,回复道:“被告人委托律师认为,依照口供进行判定不合理。”“具体依照的法定条例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是吗?”“对。”张亮点头,然后又听到李清远开口:“可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重证据,轻口供。”“并没有说忽略口供,对于案件的判决影响。”“对于王芳的判决,依照的有客观的事实和辅助性证据。”“案件是否需要依照直接证据,需要看的是,合议庭对于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还有对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的决定。”“只要罪名有了完整的物证和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该罪名就可以依照法律进行判定。”“我不知道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是什么,但是对于这个案件而言,只是依靠着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不足以推翻对于该案件的判定。”“该案件的判定已经有了完整的证据链,所以驳回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面对着审判长有理有据的回复,张亮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回答和反驳。因为审判长的回复具有合理的事实依据,怎么反驳?压根反驳不了。反倒是被告人席位上,王芳有了剧烈的反应:“根据法律重证据,证据呢?有什么证据可以控告我?”“审判长,你相信徐兴旺和其他人的口供,但是没有什么其他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通过这些就想要对我进行判定。”“这一点我不接受。”“我的口供还说我没有对徐兴旺进行任何逼迫的行为呢。”“审判长,你怎么不听我的口供?”审判长席位上,徐清远看了一眼王芳,这件事情不是王芳接不接受的问题。而是现在判定结果已经下来了,被告人或被告人委托律师,如果有什么异议完全可以陈述出来,他也完全可以接受。就算是在当庭,他不能够驳回判定,但是可以进行休庭。休庭进行商议。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陈述,进行驳回。这一点是完全接受不了的。为什么不听取王芳的口供?因为王芳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作为支撑点,所以不能够采纳。采纳徐兴旺的口供是因为其有着事实依据作为支撑。面对着王芳一直在庭审上嚷嚷着不接受判定。李清远多次询问王芳,不接受判定的理由。王芳只有一句话,她没有实施过这种行为,徐兴旺的口供全是胡扯的,是嫉妒她神探的名号,想要拉她下水。这样就没什么意思了,没有法律依据,李清远肯定也不会改变相关判定。庭审场上陷入到了一定的混乱当中。庭审场外,公开直播间中,不少的观众看完了整场的庭审情况。“呼.…这个案子看到这里,我心里面已经有了准确的答案了。”“王芳的神探人设肯定是要翻车了,不过,关于这个案子我有一点疑惑哈。”“那就是这个案子,被告人委托律师说的重证据轻口供,这个法律条例我听过很多次了。”“有人能不能给我解释一下,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说的对不对?”直播间里很快就有人给出了答案:“被告人委托律师说的对。”“并且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根据相关诉讼法的规定,的确是需要重证据,轻口供。”“但是有一点需要弄清楚。”“那就是在哪些案件中,需要重证据,轻口供。”“这是有条件的!”“具体的法律条例在庭审上会有不同的表现,像这个案子并不是真的重口供,而是口供结合着客观的事实条件来看。”“如果能够证明口供是真实有效的,那么也可以重口供。”“说白了,一切需要依照相关的场景,合议庭再依照着这些场景去运用法律。”“刚才审判长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我在这里就不过多阐述了,反正这个判定在我看来没有什么太大问题(圈内人信息真实可靠)。”在看到相关的回应后,提问的网友,回复了一句明白了,接着又将注意力放在了庭审上。庭审场上,王芳还是接受不了自己被判有罪的现实。庭审暂时的混乱了一段时间后,李清远重重的敲响了法锤:“请被告人你注意自己的法庭形象,你别忘了你当初是什么形象!”“你有没有逼迫过徐兴旺,或者是其他案件涉及人员。你心里难道不清楚吗?”“再次重审,被告人干扰庭审秩序,只能延长庭审的时间,并不能改变庭审的判决结果。”“请被告人注意!”面对审判长的严重警告,王芳这才停止了继续扰乱庭审。整个过程持续了将近大约十分钟。王芳虽然心有不甘,但是根据张亮目前的表现来看,的确是拿不出来什么其他有力的反驳证据。她的反驳和扰乱庭审秩序都没有任何的效果。无奈只能暂时接受这个判定。等到法庭秩序恢复后,李清远深吸口气,准备进行下一步的法庭流程。目前,已经判定了王芳的渎职事实。接下来涉及到的就很简单了,只剩下了一个刑期问题!…PS:求求月票~手机版:『点此报错』『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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