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章 判定结果,犯罪事实清晰,不得异议!
第363章判定结果,犯罪事实清晰,不得异议!在检方提交完新的证据,法院通知各方再次开庭的审理时间后。很快,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这一次,审判台席位上,孙正平反复确认和整理了新的证据和事实。新的证据和事实已经可以做初步的判定。但是具体的情况还是要看各方在庭审上的展现。另外.…在这场庭审中,黄雪梅拒不认罪,给本案带来了巨大的侦查难度,以及判定难度。这个案件已经确定,并不会以自首作为判定。如果对黄雪梅判定了投毒。那么该案件,对于黄雪梅的判决处罚应该会非常严重。这一点儿,孙正平和合议庭成员都提前进行过各种情况的商讨。…与此同时。在开庭后,网上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人员也是在讨论这一次检方会不会呈递新的证据。重新呈递的证据能不能够对黄雪梅进行判罚。“看了不少法圈大佬的评价,如果这一次没有新的证据进行认证。”“那么黄雪梅很有可能会脱罪!”“这个案子难啊!莫非是在黄雪梅的口供中得到了详细的论证?”“不知道!这个案子的确一波三折,现在重新开庭只能期待检方有直接证据来证明黄雪梅有犯罪事实。”“不能让犯罪凶手逃脱!”“对对对,绝对不能容忍犯罪凶手逃脱!”“.….”庭审刚开庭,还没有正式开始,评论区就出现了大量的留言。只能说这个案子的关注度非常的大。庭审场上。孙正平作为审判长,直接让检方开始提交新的证据。因为在之前对这个案子的讨论,实际上已经进行了一定确定性。那就是如果想要判定黄雪梅有罪,必须要拿出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或者说极具必要的间接证明。法锤敲响,孙正平开口:“本次开庭,继续就黄雪梅投毒一案进行审理。”“下面请检方提交新的事实依据。”“好的审判长,”陈乐微微点头。一开始检方并没有寻找到有利的证物,是因为时间紧,还有觉得突破点可能在黄雪梅身上。可是现在有了证物。作为本案的检察官,公诉人,陈乐对于黄雪梅的判罪,有了更清晰的明确。面对着审判长要求提交新的事实证据,陈乐开口:“根据检方在延期庭审后,进行的补充证据。”“现掌握了新的证据,是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化学品的残留物证。”“根据检方的发现。”“黄雪梅在从实验室中窃取化学品后,将其带到了宿舍,在投毒以后,剩余的化学品,黄雪梅将其隐藏在了校园的角落内。”“关于相关证据,我方都已经进行了提交。”“.….”“经过证实,黄雪梅隐藏在校园角落内的化学品,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分量不同。”“而根据检测能够得出朱芸中毒所涉及到的化学品分量与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分量除以隐藏在校园角落内的化学品分量,分量相差不大。”“有此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用以了对朱芸进行投毒。”“再辅以其他客观的证据和事实情况表明,黄雪梅对朱芸进行了投毒。”“基于以上,已经可以对黄雪梅进行判定,其本身就是投毒人员。”在陈乐陈述完毕后,可以看到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万向东表情明显有着变化。审判台席位上。孙正平微微点头然后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被告人委托律师,对于检方提交的新的证据,你有没有什么其他的看法?”万向东在听完检方的陈述后,知道这一条证据对于黄雪梅有着很不利的影响。但是!是否进行判定,还需要依靠着答辩。对于这场庭审,万向东没有什么好说的,只能依照着一条——没有直接证据!万向东开口:“审判长,我方有其他看法。”“对于检方依照这一点进行控告,我方并不认同。”“我方依旧坚持一个观点,没有目击证人和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投毒,那么我方不接受这样的控告。”这时候,陈乐再次开口:“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不接受这一个观点,可是并没有拿出切合实际的情况来否认我方的说法。”“我想请问被告人委托律师,你说的并不认同,是依照哪一点不进行认同?”万向东开口:“我方依旧保持着一个观点,那就是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是投毒人。”“根据检方的陈述,黄雪梅将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这一事实能证明什么?”“这一事实什么都证明不了,只能证明黄雪梅想把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依照这一点能控告黄雪梅投毒了吗?”“根本不能!”“所以我方依旧保持着无罪的观点。”万向东的这一说法,怎么说呢,站不住脚,完全站不住脚。刚才万向东只是陈述了黄雪梅将化学品藏在了校园角落。但是却没有根据客观的事实条件进行陈述。实际上的客观条件是什么?实际上的客观条件就是指的是之前的客观证据,间接证据和证人证言。目前根据以上,整个犯罪经过都非常清晰的展示了出来。为什么这么说?第一点,是黄雪梅的犯罪动机,由于嫉妒朱芸,从实验室窃取了剧毒化学品。第二点是黄雪梅有没有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之前的犯罪经过是少了这一个重要的环节。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所以不能对其进行判定有罪。可是现在呢?现在找到了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下,已经从客观的主要证据上,来证明了黄雪梅的投毒行为。之前缺少的这重要的一个环节,此时也被补了上去。从这一点上来看,证据链完整,至于万向东所陈述的没有直接证据,这完全就是在扯淡。证据链都完整了,你还说没有直接证据?伱说的直接证据只是你以为的直接证据而已。而不是事实上的没有直接证据。对于万向东的发言,苏白当即开口反驳:“审判长,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我方并不认同。”“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在本次庭审上明显的规避了相关的情况。”“黄雪梅将化学物品隐藏在校园内,单从这一件事情上来看的确证明不了什么。”“可是实际呢?”“实际该案件并不是从单一角度来进行确认。”“而是从整个事实来进行确认。”“在上一次庭审当中,已经陈述过很多次,询问过很多次,黄雪梅为什么要从实验室内窃取化学剧毒品。”“都没有得到回应。”“当时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是,虽然说黄雪梅对朱芸有敌意,但是没有实际证据能够证明是黄雪梅进行的投毒。”“那么再根据现有找到的证物来看。”“黄雪梅明显使用过化学剧毒物,那么化学剧毒物使用在哪里?”“根据物证来看,是使用在了朱芸的身上。”“这一点是客观的事实证据,虽然被告方委托律师想要表述黄雪梅没有进行投毒。”“可是被告方对这一客观的事实怎么进行反驳?”“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你是怎么来证明黄雪梅无罪的?”“如果想要证明黄雪梅无罪,那么就要说明缺少剂量的化学品去了哪里。”“现在已经有客观事实来证明了黄雪梅的投毒行为。”“被告方委托律师或者是黄雪梅本人能不能够证明缺少的化学剂去了哪里?”“或者说有没有事实证明?”“如果没有事实证明,那怎么来确认无罪?”苏白的这一陈述,对于被告方来说,无疑是犀利的。从客观事实的角度讲,现在所具有的证据链已经充足。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的投毒行为。黄雪梅说自己没有投毒,或者是解释自己的行为。完全可以解释。可是在现有的客观事实下,你的解释也必须要有客观的事实。否则的话,你的猜疑,你的猜测都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你只想凭借你的口供来推翻检方提出来的客观事实,可能吗?根本不可能!先前在没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黄雪梅可以反驳,可以沉默,也可以猜测,也可以说有很多种可能性,不让法院进行判定有罪。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了。在检方掌握证据后,黄雪梅如果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那么法院方就可以依照检方提交的客观证据来对黄雪梅进行判定。这个时候黄雪梅即使不认罪认罚。在绝对的客观事实下,也必须要接受相关的判决。面对着苏白的询问,万向东坐在委托席位上沉默不语。这个问题是他没有想到的。从苏白的角度出行出发,他们的确拿不出来客观的事实来否认自己的有罪行为。但是怎么讲呢.…万向东依旧选择坚持用直接证据来进行反驳。“审判长。”“虽然说现在的证据能够指控黄雪梅有着犯罪行为,可是这其中依旧有一定的可能性属于巧合。”“所以对于这一证据,我方仍然认为需要进行补充。”“依照现有的证据,不能对黄雪梅进行判决。”可能性.…在先前庭审中,万向东多次提出了这种可能性。可实际上有很多地方是被告方黄雪梅和万向东解释不了。例如说,如果不是进行故意投毒,如果没有投毒,为什么要去窃取实验室的去毒品。为什么要说谎.…还有为什么要暗示室友.…以及,少了的化学品去了哪里。这些都是黄雪梅和万向东解释不了的,并且通过客观事实已经认定了相关的事情。就算是万向东,提出了这一种巧合,但是在种种客观因素的情况下,这种巧合几乎为零。法院在判决时,一般情况下不会采纳这种情况。毫无疑问,万向东的解释是非常无力的。再继续辩诉下去,也没有了任何意义。证据清楚,事实清晰,苏白直接开口:“审判长,依照现有的证据目前来讲,黄雪梅犯罪事实证据链完整。”“我方申请对于黄雪梅是否具有投毒事实,进行判定。”苏白直接提出来了判定的申请,没有再继续给万向东答辩下去的机会。因为继续答辩也没有任何意义。争论的无非就是那一个观点,而这个观点在现有的证据下已经非常的清晰。不过.…在苏白提出申请判定时,万向东微微皱眉,还想要提出异议。可是直接被审判台席位上的孙正平敲响法锤给驳了回去。“现在事实清晰,关于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观点,合议庭也已经了解。”“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观点是不是想要陈述没有目击证人和黄雪梅的认罪认罚不能对其进行判定?”万向东点头:“是的,审判长。”孙正平:“既然是这样,那就不用再继续做其他陈述了。”“现在针对黄雪梅是否进行投毒进行判定。”审判台席位上,孙正平简单整理了一些材料,而后开口:“从间接事实,客观证据以及物证等情况来看。”“黄雪梅不能对检方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有力的反驳,或者是提交相关性的事实证据。”“有关黄雪梅对朱芸投毒,证据链完整。”“现在判定,黄雪梅有投毒事实。”“无其他客观事实,不得提出异议!”法锤敲响,判定结束。声音落在庭审场上,直接判定了黄雪梅投毒的事实结果。听证席位上,黄涛作为黄雪梅的父亲,在听到黄雪梅的判定结果后,心里一咯噔。表情错鄂的看向审判台席位。不是,万向东不是说了继续庭审,没有什么其他问题吗?他把黄雪梅一审判定无罪,出国的事情,都已经安排好了!现在审判长竟然判定她女儿有犯罪的事实?!这.…不仅仅是黄涛错鄂。黄雪梅在听到判定结果的时候,脸上突然出现一道惨白。…PS:求求月票~手机版:『点此报错』『加入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