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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公十三论

史鉴 0历史的天空0 13438 2024-11-18 10:01

  

  一

  君见弑,篡者不在国,则不坐篡者。故宋冯、晋夷吾不坐,而坐华督、里克。篡者在国,则坐篡者,故卫州吁、齐商人、鲁轨与接坐,而公子翚、仲遂、得臣、行父减。《春秋》之于内无达辞,由桓之正月不称王,见杀于齐而以地,知其坐轨以减翚矣。由仲遂、行父、得臣同词,而无首从,知其减三卿以坐接矣。

  然尤有辨。宣之坐也,减三卿以使宣当罪,而无穷宣之词。桓之坐也,穷讨贼之词以加之,则是桓之罪不啻宣也。君见弑而篡者在国,一也。乘间侥幸以弑且篡者,不穷其辞;处心积虑必篡故弑者,穷其词。

  呜呼!此《春秋》之法所由异于一切也与!

  夫使乘间侥幸以弑且篡者,同于处心积虑之元憝,犹之可也。乃使处心积虑必篡故弑之元憝,同于乘间侥幸之贼一切受法,则重于彼而此不适重矣,奚可哉?

  故夫立法以定刑,一切以为严重,将以震天下,而大奸覆以不惧。大奸之惧,惧《春秋》焉耳。

  是以刑不綦果而綦慎;慎不轻果,所以致果也。减宣而有留词,桓之辜乃以不赦,慎故不可复逃也。一切者惟其不慎,不慎则陷入者有挟以鸣。陷入者有所鸣,而当辜者亦因以鸣。枝叶长,辩驳繁,杀日积而民愈犯。申商之法,怨有余而惧不足,无他,不慎而已矣。

  二

  放奔,一也。奔者,以自奔为文,不见容于国也;放者,以放之者为主,国不容之也。放之而君弑国危,则藉不放之而祸不成矣。故晋放胥甲父而夷皋弑,蔡放公孙猎而盗杀申。盗之憎主人也,非固憎也。欲盗焉,则可无憎者而憎之也。故赵盾放胥甲父而弑灵,栾书杀胥童而弑厉。甲父窜,先辛走,赵盾之所为莫之禁矣。

  先胥之存亡,晋公室之盛衰也。先都死而赵氏振,晋权始落。甲父窜,先辛走,而赵氏横;胥童死,厉公弑,而赵乃复兴,晋遂不竞。国之世臣,惟执政者放杀之而无所忌,《春秋》之所为悯晋以甚赵也。

  三

  善治《春秋》者,先大义后微言。求诸大义而不得,于是求之于微言;求之大义而得矣,抑舍而求之于微言,则大义蚀,而党人之邪说进。故大义已昭,信圣人焉足矣,党人之言勿庸也。三《传》者,皆习闻见于党人以蚀义者也。故我知赵盾之弑其君,而他无问焉矣。

  《春秋》书曰:“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贼罪正,忠效立矣。宋人之言曰:“殇公立,十年十一战,民弗堪命。孔父为司马,弗能改于其德。”党词也。

  《春秋》书曰:“晋赵盾弑其君夷皋。”罪人得,大法审矣。晋人之言曰:“晋侯侈,赵宣子为政,骤谏不入,不竞于楚。”又曰:“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党词也。

  夫二君者,抑岂若楚虔之虐,齐商人之逆,齐光、陈平国、蔡固之禽行哉?彼数君者,且不逭其贼臣之辜,而奚足以为盾逭邪?抑以为盾之未躬之也,则司马昭之当辜,亦未尝躬之也。豢死士以竞勇于廷,穿之所与弑者,固盾之爪牙也。抑或为之说曰:赵盾能讨穿也,司马昭能斩充也,则可免弑君之罪。茅堂胡氏云。

  然则朱友恭、氏叔琮杀,而朱温免矣。既以手不推刃宽之,而抑以“不竞于楚”为之名,枝词两设,以曲出其罪,情之穷也。两端设词,而党人之奸露矣。

  以微言伸幽爱者,得一言而不白之隐白矣,奚事诎于东而又救之于西乎?且党盾者之毁灵也,奸亦易见。灵之立也以襁褓,尸位十四年而见弑,曾未及于弱冠之年也。

  太甲之狎不顺,成王之信流言,欲遽加之以不君之罪,亦奚不可?而固弗以不君终矣!

  弹人而观其避,童子之嬉耳。盾执国政,能竞于楚,岂一执弹童子之能制之邪?

  当灵公襁褓之日,范山已早知北方之可图;迨灵公既弑之后,楚乃疆舒、蓼,问周鼎,而赵盾不能以一矢争及乎?县陈入郑,逼宋灭萧,晋伏处穴中而不敢一问,盾之所以经营者何在?

  荀林父以其私人而承盾之迹,乃以大衄于邲,而晋几亡,尚得起早夭之灵公于血刃之余,以为盾分过哉?不竞者盾,幸免于负国之诛,而反假为行弑之资,不亦僭乎?

  灵之立也,非盾心也。盾怨襄,而欲绝其嗣子久矣。盾固与灵不两立也。罢外争以专图之,伏死士以劫持之,盾之刃无日而不俟于灵之脰,所忌者襄夫人之啼耳。

  夫人逝而刃发,夫岂一晨一夕之故哉!晋人党而为之词,传者习而徇其妄,乃假为仲尼之微言,以蚀《春秋》之大义。呜呼,横议流,人心蛊,而天理之灭久矣!

  华氏世执宋政,故孔父被从昏之名;赵氏遂有晋国,故灵公专不竞之咎。

  势之所集,势人归之;利之所在,利人荣之。强者为之尽力,辨者为之饰智,党人行其好恶,天下丧其是非!

  王宗盛于六代,而同逆之导不与含应同诛,乃得并美于谢安。南轩延誉于君子,而不忠之浚,不与桧、占均罚,乃得齐名于赵鼎。势利在廷,而国是乱;势利渐于野,而公论亡;势利移于史,而纲常毁矣!

  况乎以党说传经,托圣言而为乱贼劝哉!

  四

  礼行于不可继,则必承之以乱。周制诸侯为天子服斩衰,不可继者也。不可继者,非谓夫人之情欲末能胜而遂弗胜也。斩衰之制,居倚庐,昼夜哭,旦夕一溢米,杖而后兴。若此,固不堪以治人事矣。是以嗣天子之处此,总己以听于冢宰。诸侯之服三年,将谁为之听邪?

  夫臣犹子矣,而嗣王不言,冢宰听之。则夫冢宰者,莅其官,居其处,在事则若未有丧也。侯之谊不笃于冢宰,冢宰听而侯独宅忧,是尊卑疏戚之等杀不立也。故以知诸侯之为天子服斩衰,有其服而已矣,宅忧之制,倚庐之居,溢米之檀,旦夕之哭,固不与嗣王若也。

  乃夫君子之以服服丧也,岂徒其服哉!哀之所至,服以变焉;服之所成,哀以纪焉。以服配哀,质生文也;以哀配服,文行质也。诚信于中而达于外,则起居动静言语谋为,无不准此矣。故服者躬事也,哀者心纪也。起居动静言语谋为,心之绪、躬之实也。襮于躬,弗本于心,感于心,弗改于实,则亦胡贵此菅麻者为哉!

  不能废事以从心,则不能闲心以从服。事乱之,心渝之,始之于不容已,而继于所可已者亦弗之已,此必然之势也。若水之下,导其流而不能复遏也。故行之未几,而诸侯之淫于礼者,遂并弃其服而不恤。

  其始曰:受命以君国,固莫非王事,而不可以丧废也。其继曰:以丧食丧居而听一国,力非所堪,无已而居食且无改也。其终曰:夫饮食宴乐之不废,而况于礼崩乐坏之宜恤者乎?于是而天地社稷越绋行事之邪说登矣。呜呼!钟鼓振于县,干羽舞于缀,黼黻假于躬,饮福拜胙相庆于位,哀无复余,而敬不问其所自生,礼之乱也。居然以对天地鬼神而无惭,则何如其早为之节也。

  《虞书》曰:“百姓如丧平声。考妣”,圻内百官从嗣君以斩衰终也。“四海遏密八音”,四海诸侯服有杀,而弭乐以终三年也。言乐之遏密,则礼视此矣,谓冠昏宾祭之不行也。但言遏密八音,则服之斩衰,食之檀粥,居之倚庐,皆不与嗣王众子圻内百官等矣。节之于服食居处,而后可节之于宅忧不言。节之于宅忧不言,而终不纵之于行礼作乐。以是为折中之极也。天理顺,人道宜也。

  不可以为乐,则不可以为礼。不可以为礼,则无资以将敬。无资以将敬,则不敢以事神。

  废郊者,非废天事也,不敢以不备之礼乐事天也。犹夫人之子丧,废宗庙之祭,非废祖事也,不忍以哀毁之余情,施斯须之敬于祖也。若夫臣民卑也,兵刑食货贱也,以哀余之情治之,尊不废卑、贵不废贱之道焉耳。

  故诸侯之丧天子,惟《虞书》为允。周之旧制,子夏之所传,殆于过矣。“冬十月天王崩。春正月卜郊。”周道之不行于天下久矣。诸侯之慢,盖亦制礼者之失也。

  五

  嗣君居忧,听于冢宰,不废事也。诸侯丧天子,弗谅阴,亦不废事也。夫丧有不废之事,非独民事矣。

  母之忧,不废父之养。孤子当室,执父之丧,不废大父母之养。诸侯居其丧,不废王之贡。民事,卑者也;父、大父母、天子,尊者也。尊者之事有不废,故儒之驳者为之言曰:不以王事废天事。

  似矣,然而其驳也。何也?养,地道也,阴/道也,故主乎爱;祭,天道也,阳道也,故主乎敬。阴阳异发而殊情,故爱之与哀,可同时并致而不相妨。哀,阴用也。其与敬阴阳异用,移乎彼则失乎此矣。

  郊社之事无养道,惟宗庙为有养道。宗庙之养,荐也,非祭也。自天子达于士,丧不祭而固荐。

  庶人荐而不祭,丧无废焉,不废养也。爱与哀不相妨,无庸废,故不废,同之推也。

  哀妨敬而敬为虚,敬妨哀而哀为替。故大哀废敬,异之别也。郊社之事敬而非爱其辍,明矣。

  敬乃成乎礼,礼乃合乎乐,礼乐之所弗至,敬弗至焉。此有废有不废之道焉,而奚以尊卑贵贱之相夺者言哉?阴阳之异用,夫人之情也固然。达其情而礼达矣。

  六

  《春秋》书楚子伐陆浑之戎,有内词焉。盖自是而盟辰陵,围郑,灭萧,伐宋,咸内楚也。

  所恶于楚者,以其僭与?则从乎四夷虽大之列,没其王而子之,足矣。所恶于楚者,以其夷狄之道也,则自召陵以来,通王贡,列会盟,而已为周之侯氏矣。

  以楚而视中国,楚夷狄也;以楚而视赵盾为政之晋,非独夷狄也;以楚而视陆浑之戎,楚非夷矣。

  陆浑之戎,居于伊川,淫于洛表,谁实为之?秦、晋迁之也。晋为中国伯,挟周以令天下,偕蚕食西周之秦,揖被发之异类,逼王畿以销周,而楚伐之,楚内矣。

  于是而楚不独夷,晋不独夏。楚不独夷,可内也;晋不独夏,则移内晋者而内楚,其亦可也。

  晋用陆浑之戎以间周,戎且用晋以变天下。天下且受变于戎,而先王之礼法已圮。有能伐之者,君子不复问其僭王之罪而不以夷狄相攻之例例之矣。故《春秋》不与楚庄之伯,而于是则若将授之,使与齐伐山戎等。

  楚者,于周为夷狄,非天下万世之夷狄也。陆浑之戎,天下万世之夷狄也。言语嗜欲,居处婚葬,衣服器制,惑蚩蚩之氓以毒天下。

  流及后世,义阳之蛮,梗宋、齐、梁以掣其北伐。又垂之千年,而毛葫芦之所据,流民之所依,东渐唐、邓,西垂梁、沔,虽号为士大夫者,类皆贪食垢面,乖戾而不知有君父,罔非陆浑之戎风也!圣人见微知著,内楚以外夷。地之经,人之纪,于此焉定矣。

  七

  正大义者,其惟权乎。权,轻重之准也。移轻于重,则重者轻;委重于轻,则轻者代重而重者虚矣。

  《春秋》之法,不舍贼而求贼,弗移轻于重也;不许贼之治贼,无委重于轻也。故曰:可与权者,其惟圣人乎!义正焉耳矣。

  不舍贼而求贼,则宣公坐弑,仲遂弗受也。不许贼以讨贼,则仲遂虽与闻乎弑,宣不得以贼故薄之也。

  不成乎贼,斯成乎卿,宣不可得而贼之,鲁故可得而卿之。卒仲遂,翚不卒。讥犹绎,《春秋》之不贼遂而卿之,审矣。于是以知遂之党贼,非敢于贼也。

  党贼者,行父、得臣之所均,他日委罪焉而遂从重,乃由其委罪而知遂之轻矣。

  夫果成乎贼者,必有可贼之势。前乎弑而有其势,然后得动其恶;后乎弑而有其势,势益重而以之不拔。华氏之于宋,赵氏之于晋,恶为之掩而恩礼有加焉,势重故也。仲之没也,归父嗣焉,旅榇未返,鲁人遽与裁其恩礼,而宣公听之。归父之不保,于此兆矣。宣不以之为功臣,国人不比数之冢卿,遂如是其孤立,而曾足以弑邪?知遂之不足以弑,则宣实弑主,遂无与分其恶也。

  若乃遂之苟从于逆而不足为有无,则见媢于其党,行父。见轻于其君,夫亦有以自致矣。呜呼!萧衍篡成而沈约斥,匡义位定而赵普废,挟觊望之情,为乱臣贼子之所奔走,待其势谢事已,惟恐其死之不速,而帷盖无恩,此《氓》之诗所以咥笑于兄弟而徒自悼也。

  解缙谪,黄淮囚,顾曰:“练子宁而在,吾将用之。”姝姝嫒媛以从人,抑何为哉?仲遂卒犹绎,而万入焉。非所据而据焉,身必危,有如是夫!

  八

  有语而必死,有不必死而必语;有不必死而必默,有不可默而必语。比干之谏,谏而必死者也。知必死而谏,道在死者也。百里奚之不谏,谏亦未必死也。

  以不欲语,虽不死而不谏,道在默者也。陈灵公之无道,凶德不如纣;泄冶之言,危词不如比干;则泄冶不必以死为道。不必有死之志,而固然其必谏,如是谏焉而无死者多矣。可以无死,不死可也;因无死而不谏,不可也。孟子曰:“君有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

  泄冶未逮乎反复,犹未有去之道也;待之反复而后去,未逮乎反复而遽死,事之变也。

  君子尽其常,不恤其变。变之非常者,如食鱼而鲠以死者有矣,固不畏鲠以废鱼也,君子之所废者,候鲐而已。纣,候鲐也;陈灵,常鱼也。微子废候鲐,而泄冶食常鱼,亦何必泄冶之为过哉!

  子哀之去,因乎昭公,母子之难也。骨肉之疑,尊亲之却,颉颃其辞,以发宫闱之隐,而未有以处焉,则祸足以死而不瘳于国,去之可矣。

  叔肸之不食禄,君已成乎恶也。正言其贼则必讨,祸再发于天伦而以危社稷,无与闻焉可矣。陈灵无鲁宣不赦之逆,无襄夫人不可解之隐祸。淫昏之咎,旦改之而夕免于败,默而居其国,一容容之懦夫也。

  悻悻而去之,则春秋之季,足以托足之廷亦鲜矣。接舆、荷蒉惟不忍此,而见谪于圣人。夫生乎乱世之末流者,恶得夫伯禽、卫武以为之君,而以行君臣之义哉!

  史家据成败贬节义,左氏、司马迁、班固、范晔,率用此道也。故折中于《春秋》而后定。治《春秋》者又从而抑之,将谁正邪?《春秋》之文无可致其褒,则不贬而已足。书《曰》:“陈杀其大夫泄冶。”甚灵公也。

  甚杀之者之罪,而杀者荣矣。浸欲褒之,抑将何以褒之邪?死谏者,臣职也,特文不可起也。书字者,非常也,吾不知哀与肸之果非名否也。哀、肸名不别见,应即其名。无已,而加之相杀之词。陈侯固君也,不可以伸冶故而紊大伦也。无所施褒,不贬而忠已显矣。

  称国者,君臣同昏,分恶于宁、行父之流焉耳。以史之诐辞而求经,又恶知圣人之情哉!

  九

  语曰:“因不失其亲。”亲者,非情亲之谓也。君子之亲,以性以义;野人之亲,以类以伦。

  所固亲者为其亲亲之道也。因者,因其固然而相因也。夏,楚子、陈侯、郑伯盟于辰陵。冬十月,楚子入陈。明年春,楚子围郑。

  未浃岁,而戴以主盟者,县其国,入其都,肉袒牵羊而后释。陈、郑之所因,其效可睹矣。

  非我类者,不入我伦。义所不得合者,性固离也。讨夏氏有词也,然固非辰陵之盟所讲也。

  入陈而陈不觉矣,移兵以向郑,而郑愈不谋也。其合也如聚沫,其加之兵也如飘风,要亦奚足怪哉!不阳与之以可亲,虽庸人弗因。阳与之亲,而忧其易露,非急易面目于旦晚之间,则觉而不得以逞。

  禽为心,狄为道者,何恃以加人乎?恃此面目之无恒,旦晚之速易者而已矣。沐猴之冠,乍见而人,少间而无似人者,是以速用其无恒,而后以加人而必克。呜呼!陈、郑即疑其不可亲,而不料其变易之已速。踟蹰少间,兵已临门,庸人至此而始悸,亦孰知其固不足悸哉?

  以国因者丧国,陈、郑是已;以身因者丧身,崔浩、杨愔是已;以功因者丧功,王猛是已;以名因者丧名,姚枢、许衡是已。前者丧,后者复因,君子迷,野人陷,古今之大哀也。《易》曰:“入于幽谷,三岁不觌。”亦何三岁之足恃哉?晨加诸膝,而夕刃矣。

  十

  战之有主客之辞,曲直之案,轻重之衡;尊卑之差,亲疏之别也。均乎可以为主,则及者志战者也,所及者应也。曲直之案,轻重之衡也。或情相等,或义不相掩,则及者尊统卑,亲加疏也,所及者卑疏而不可使为主也。曲直之案,轻重之衡,一事之褒讥也;尊卑之差,亲疏之别,人伦之体裁也。人伦之所系,一事之得失不足论已。

  以鲁视诸侯,鲁亲矣。为我亲者,我所尊也。战于奚,战于纪,战于甗,以鲁及者,亲加疏。若曰:我不欲战,则彼不我战,不使敌之加我。亲者全乎尊矣。以中国视楚,中国尊矣。尊于中国者,我所宜亲也。

  战于城濮,战于邲,战于鄢陵,以晋及者,尊统卑。若曰:楚不敢必战,晋与之战而后战,不使楚之加乎中国。尊者全乎尊,而于我亲矣。尊之统卑,亲之加疏,人伦之纪也。尊或失其可尊而必尊之,亲或失其可亲而必亲之,全尊亲之体也。义系于尊则不问其曲直,义系于亲则不相为重轻,以尊亲为裁也。体裁者,因天之理,正人之纪,一事之是非,不足以掩之矣。

  故城濮之战,得臣志之;邲之战,林父所弗志也;鄢陵之战,楚晨压晋军而阵。之三战者,志皆在楚,而夺其志以伸晋,功不问其成亏,义不问其得失,因天之理,正人之纪,而大义行矣。

  呜呼,晋、楚之力敌矣。以晋统楚,非实也。乃圣人力夺诸楚,以柄授晋。迨夫长岸之战,以楚及吴,而圣人之情愈有不得已者存矣。楚不可尊,吴愈卑则楚可尊。楚非可亲,其亲吴也,则无宁亲楚也。

  夫吴之与楚,僭王均也,而吴则被发文身之吴也。以臭味言之,楚于我亲矣。故《易》曰:“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

  《乾》《坤》毁,则无以见《易》。无以见《易》,天地不可立,而况于人乎?

  所欲者曰及。及者事之主,所及者听也。欲战则战,不欲战则已,故主乎战;欲平则平,不欲平则可弗平,乃主乎平。宋之受围也亟,欲平,其情也。且不有欲平而卒得平者乎?欲平则平,楚弗得不听,宋得以伸其欲,而宋伸矣。伸宋者,《春秋》之勿使楚人伸也。宋之得伸者,宋固不自屈也。惟不自屈,故君子以可伸而伸之。其自屈矣,则强猘之楚不听其平,是欲平而不得平之势也,恶能为平主哉?见围经年,死守而不为之屈,上下有同力矣。力同,则同欲者伸。故以人书者,显非其君臣之私,即楚而失众也。

  呜呼,楚之猘也,兵未加而先靡以从,若鲁归父之策者众矣!宋终亢之,殆于亡而后姑与之平。与之平而楚不得不听,宋于是而有死之心以报晋也。

  晋之伯,宋两困于楚,而晋无一矢之救,宋终不屈,以听晋而辅之。是宋有大劳于晋,而晋无造于宋也。无造而不忘,戴之以死,终春秋之世,鲁、卫、郑、蔡叛服不恒,而惟宋不易志。知天下之无王,则不可以无伯。

  知伯之不可恃,而终不恃夷,宋之以厝国于不倾者审矣。鲁、卫、郑、蔡,或亡或削,而宋免焉,非王偃之狂,不先六国亡也,宜哉!

  十一

  立义于此,无待人之求而自得者,非君子之文也,夫惟为之激昂之词以相显而后求明者,无待求而自得。激昂者必有所偏,而道多所废矣。王通氏曰:“《春秋》,王道之权衡。”权衡者,无所激昂,恒平以待人之求也。知此而例之不足以立,审矣。为之例者,必有激昂。

  故《纲目》贱扬雄之死而屈于狄仁杰,徇例也。例“灭”者曰“亡国之善词,上下之同力”,非也。国已亡,世已殄,实灭也,不待激昂而故起“灭”文也。例“以归”者曰为其“服为臣虏,故绝之也”,非也。彼以焉,此与归焉,实以归也,不待激昂而故起“以归”之文也。

  善而书“灭”,将不善而不书“灭”,则是“灭”者之为功为罪,以受“灭”者而掩。绝之而曰“以归”,将不绝而不曰“以归”,则是“以归”者之为功为罪,以与“归”者而掩。故有所激者必有所沉,有所昂者必有所俯。斤斤以显一人一事,使夫人无待求而自知,其废道多矣。

  圣人之于经教,若悬日月焉。晖不为物设,而物遍取照。冥行擿埴者之不可与于明,圣人行于所无事,而不能与天地争功也。故“灭”之为义大矣。齐灭谭、遂,悲王道之沦于伯也;楚灭江、黄,悲伯业之沦于夷也。

  均是言“灭”,而悲悯之深,且非徒为谭、遂、江、黄悼矣。晋灭潞氏、甲氏、陆浑之戎,幸中国之返于正也。均是言“灭”,而欣幸之深,讵可云赤狄与戎亡国善而上下之同力足悯邪?楚以献舞,甚外之暴也;鲁以邾益,甚内之曲也。均是言“以”言“归”,献舞、益之贱行同,而惎楚尤鲁之情异矣。晋以潞婴儿大戡狄之功也。

  均是言“以”言“归”,将婴儿不受缚于晋,讵可以贵道贵婴儿邪?狄祸之中于郑、卫、齐、杞也百年,而其于晋尤不两立也。灭其族种,俘其君,于是乎尽春秋而冀、豫、青、兖无狄患,垂至于七国而犹晏然。

  故若狄者,殄之而不为不仁,俘之而不为无礼,以谋胜之不为无信,乘其危而并之不为不义,上下同力,适以甚其恶;倔强不屈,适以益其不赦。彼夫以“灭”例“灭”、以“以归”例“以归”者,胥于此而亡当矣。

  由是推之,《春秋》之教,悬其实以待人之求,功罪得失,咸取照于平衡。弗之思者,固无能得也,授之以例,俾易知焉。专家之学,所以自标榜于师说者,譬之以饴饲婴儿而使去其母。圣学不传,邪说益逞,可胜道哉!

  十二

  嬴秦之为无道,天下之所知,乃秦之为无道,固有为也。固有为,则固有其道。

  固有其道,则必有与道相得者焉。夫妇之义,至秦而定,至汉而章,是犹与道相得者也,古未之逮也。

  《春秋》书郯、杞之女来归,平词而无异,非《春秋》之不以为异也,当时之习,周之制,不之异也。

  妇之不若,夫出之,正矣。妇以不若出,而犹备其车服,厚将迎送,归告诸宗庙,史张大而无降词,显书于策以垂后世。若是者,将以成出者之厚,而弗忌乎奖所出之薄,过矣。周之道所为文胜而伤其质也。

  《归妹》之象曰:“君子以永终知敝。”永终者,永君子之终;知敝者,知细人之敝。不若而可出,出而以礼将之,使可嫁也,君子之以永终也得矣。

  乃不若而出,出而弗替其礼,细人于是乎无惭而翱翔于去留,细人之敝所必至,君子之所当知也。

  臣之于君也,可存可亡,翱翔于去留而不失其荣,则细人无忌于毁其国。妻子之于夫也,可合可离,翱翔于去留而不失其宠,则细人无忌于毁其家。故三代之丧天下也,无仗节死义之士,贤如箕子,而犹逊志于周。

  秦以上之无烈女也,视其夫之死亡若遗,而《凯风》《有狐》之诗乃以陈之太史而无嫌。臣之不二君、女之不二夫。秦以后之所为名教也,细人敦矣。周之道敦于君子,薄于细人;秦之道薄于君子,敦于细人。夫君子之以敦为德,而不惟其文也。且天下而不皆君子矣,则无宁劝细人之敦者,为以别人道,而成俗者大邪!

  臣之无适君,封建之天下,仕乎侯国者可矣。侯国之臣,犹今之属吏也。故以封建之臣礼,事郡县之共主,非妄人焉不能;则以郡县之臣道,责封建之陪贰,于道不得矣。若妻之于夫,古今均也。是故秦汉闲家之法,古未之逮也。《春秋》从周之文,无能改焉,虽史氏而弗为异词,以为人道之缺,俟之后王。故曰:“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固必有所损益矣。

  十三

  理以纪数,数不足以该理;化以成象,象不足以知化。统其一原而听其万变,君子之道斯以异于异端也。数之不齐,而有偶齐;象之无定,而人可以私意定之。夫苟从其私意以征于偶然,于是儒之疵者执为感应之说,以与释氏之报应相乱,而君子之道隐。

  君子之道,以已乱也;释氏之教,以劝善也。穷乱以已之,惩恶以劝之,释氏立言之心未可重非,报应之说若可以存矣。而固不然,惟其无与于化理也。

  说《春秋》者恶桓、宣之弑,曰:宜得夫水旱凶灾之应。恶晋侯之杀世嫡,曰:宜得夫奚齐、卓子骈首受刃之报。夫既滥于释氏之言矣,洵然将使五谷登,薄蚀不当其世,遂可推刃君亲而无忌乎?奚齐、卓子窃位,使以保其天年而国无恐,遂可听嬖妾以杀冢子而无忧乎?

  人不足以行法,弗获已而求之冥冥,匹夫贱妇穷而呼天者,此情焉耳。故报应之说,释氏芟须去眉之惫词,流俗之浮喜浮怒者所乐闻也。释氏利诱乎愚贱,无聊之徒以为之从,故恒取其无聊之惫心而为之慰。夫君子宪天道,敕王法以正天下:惟皇作极,皇自作也;向用五福,君自向也;威用六极,君自威也。皇不自建,委之乱人以推刃,付之水旱不齐之象数以行惩,则将焉用夫君子哉?

  乱人者,非已乱之人也。臣弑其君而以报其君,行自见杀而又以报其弑。祸之相寻,恶知其极?故释氏以为人食羊,羊食人而无终已,求尸其权者而不得,则妄设一啖魔王以操天之柄,而惫极矣。

  不齐之象数固不齐也。桓、宣弑,而水旱应其民,是天且助凶人以益之乱矣。以为代隐公、子赤而抒之怨,则彼固何怨于南亩之妇子?以为警桓、宣而使之慑,则彼且安忍于君亲,而何恤于沟壑之老羸邪?恶动一人而害移于气数,故释氏以为一念妄生,山河消陨,而等天地于浮沤,以惟人之起灭,枵然自大,而愈惫矣。

  呜呼!为此说者,将以为引天治人、参人于天之大用,乃徒用夫匹夫贱妇情穷势屈之劣情,以浸淫于芟须去眉者之猥说,废人道,乱大纪,谓之曰儒之疵者,不亦宜乎!此说不辟,妄者淫焉。

  故李贽之说史也,指操、懿、裕、衍之赤族以怖天下,乃君子则既不可怖矣,小人者怖以须臾,而恶发则忘者也。无以惩之而姑怖之,虽与怖之,固无怖者,抑只以充狂夫下士之嬉笑。呜呼,此贽之所以为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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