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0章 当庭拍桌质问!合议庭如何定义法定情景?!(小劲爆)
第341章当庭拍桌质问!合议庭如何定义法定情景?!(小劲爆)对于审判长在庭审上的连续几个问题。说实话…太具有倾向性了。基本上与一审时的判决以及卷宗上所记载的相关情况相差不大。只不过在一审卷宗的记载上.…当时庭审宣布判定的情况,要比本次二审直接的多。面对审判长的数次倾向性提问,苏白直接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认为审判长的提问,并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审判长的提问,太过倾向于夏明远有罪。”“以上的几个问题,夏明远根本回答不了,也不用回答。”“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审判长的有关提问。”…苏白直接开口,驳回了审判长的以上提问。驳回的主要原因,当然是审判长在询问中具有倾向性,于法于理于情都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那么他在庭审场上肯定要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相应的诉讼权益。只不过面对苏白的驳回,庭审场上蒋峰表情上明显有些不悦。随后开口:“刚才对于夏明远的询问是有关于案情的询问。”“对于这一点,夏明远可以不做回答,但是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不是,凭什么要让夏明远个人承担?在法律上,有着面对审判长的某些提问,当事人有权利拒绝回答。拒绝回答,后果由当事人个人承担。可是刚才,蒋峰的询问很明显是具有极大的针对性的。这种针对性的问题,完全不符合相关的诉讼规定。根据相关的法律诉讼规定,哪有让犯罪嫌疑人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的?“可是依照相关的诉讼法规定,在庭审上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刚才审判长的询问已经涉及到,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已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则。”“我方认为,就算是让我方当事人承担后续责任,可是审判长的询问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定义吗?”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蒋峰,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问题。继续开口:“关于有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问题,这一点我作为审判长,心里面很清楚。”“所以对于上诉方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定义,这件事情,不予讨论。”“现在请夏明远回答我提出的问题,若是不进行回答,那么相应的后果需要夏明远个人承担。”面对审判长无视诉讼规则,苏白微微皱了皱眉。没有说什么。只是眼神示意,夏明远该怎么回答怎么回答。审判长的提问虽然不符合庭审的相关规则。可是没有进行相关的判定,一直在这方面进行纠缠,这场庭审也推进不下去。所以,对于这一点苏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你问我答。可是如果进行相关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次上诉到市中院,又遇到了只凭借口供和无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判定。甚至来说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的清白.…说实话.…这不扯淡嘛?犯罪人自证自己的清白,自证自己的主观性是什么情况?完全不符合相关的程序!那再说。如果犯罪人不能够自证自己没有犯罪行为,是不是从侧面来讲,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为?苏白:.…关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庭审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证。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例如说有犯罪事实。比如某公职人员在面对控告“不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需要对不明巨额财产进行说明,说明财产来源。可是这是在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要求的自证行为。针对夏明远的这个案子是在无事实的情况下,来自证不存在事实。本身就不合理。而另一边,蒋峰依旧在对夏明远进行着询问:“夏明远请回答刚才我所提问的问题。”对以上的问题,夏明远的确拿不出来任何的事实依据,于是开口:“我拿不出来证据,证明我没有骚扰和猥亵。”“但是我绝对没有故意把这几名学生叫到办公室,或者是以这几名学生违反校规这种原因。”“去骚扰和威胁。”“这一点在学校里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还有.…我在学校里面不止处罚过这三名学生,还处罚过其他不少的学生。”“那其他学生为什么没有这种情况,单单只有这三名学生有?”“我虽然拿不出证据,但是我知道这三名学生完全是在对我进行污蔑。”“妥妥的污蔑!”“我希望审判长能够考虑到这种情况。”“嗯.…关于你提出来的问题,合议庭会进行相关的考虑。”“根据上诉人现在的说法,上诉人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没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对吗?”“对的,没有证据。”“好的。”蒋峰点了点头:“那么上诉人委托律师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有的。”“我方申请补充的一个证据。”“申请通过。”苏白将相关的证据提交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在一旁的工作人员将证据交给审判长后,苏白继续开口陈述。“我方补充的证据是,关于学校的问卷调查。”“我走访过学校,向学校内的学生老师询问过吴艳,何娟,李冰等人,在学校内的做法和口碑。”“受害人三人在学校内的口碑不好,经常有违背学校规定的事情发生。”“多次欺负他人。”“并且在夏明远被立案调查后,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学校内的同学好友大肆宣扬。”“是由于自己亲属的利害关系,让夏明远被立案调查。”“通过这一点,再结合着本案中只有吴艳,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所以我方认为,在无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到一审当中的利害关系,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审判台席位上,望着苏白提交的证据,蒋峰面无表情:“关于这一份证据,合议庭已经了解。”“受害人一方有没有什么要表诉?”这一份证据从侧面上来讲肯定是不利于受害人的。当然对此,王琴也开口对其进行了解释:“首先,针对这一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我方认为,法院方面不应当予以采纳。”“证据本身就存在疑惑。”“再有。”“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可能还不成熟。”“所以容易将夏明远本身的有罪行为,归纳为其他行为。”“在这一点上存在着“虚假成分”的炫耀。”“所以我方认为这一证据不能作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况。”苏白:“证据可以在庭后进行相关的鉴定。”“根据在诉讼申请中的上诉请求。”“我方已经提出了,受害人吴艳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关系。”“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样涉及到了利害关系。”“其中,本案两名当事受害人的亲属涉及到了利害关系。”“这一点是需要考虑到的吧?”“再结合吴艳等受害人的说辞,增加了其真实性的可能。”“也就是说,吴艳等人提供的口供为虚假口供。”关于这一点的辩诉,双方表现的都非常的清楚。苏白提出这一证据,就是在说明吴艳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虚假的。并且是通过虚假诉讼将夏明远进行立案调查。而王琴则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还驳回苏白的这一观点。无论从证据还是客观事实来讲,苏白的答辩,都远高于王琴。现在答辩已经进入到了后期阶段。只需要等待着审判长的相关判定就好了。只不过.…这一次的判定,从刚才蒋峰的表现当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对方是倾向于受害人一方的。苏白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蒋峰在整理好相关材料后缓缓开口:“双方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都已答辩完成。”“现在宣布关于答辩的判定。”“首先——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所以不予采纳。”“其次,对于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关情况,法院方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因如下:”“作为学校内的一名教导主任,夏明远在惩罚学生时,完全可以不用身体接触。”“在他明知道有可能会在惩罚学生,有身体接触,可能接触到隐私部位时仍然用这种惩罚行为。”“其在主观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现性。”“基于这一点。”“又与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进行身体上的多次接触,将其叫到办公室内。”“加之在其主观的故意性上,不能证实自己无猥亵和骚扰的行为。”“现在判定夏明远具有猥亵和骚扰的行为。”在审判长蒋峰进行判定的同时,苏白觉得这个判定就离谱。这么判是吧?知道有可能会触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触碰到隐私部位?不是.…这个逻辑是怎么来的?刑事案件,说100遍:证据,直接证据,客观事实!一样都没有只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这不恐怖吗?苏白当庭直接反驳:“审判长刚才的判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呢?”“在哪?!”“没有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为什么要判定夏明远有犯罪的事实性?!”“我想请问审判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哪一个规定,进行的判定?!”面对苏白的质问,蒋峰微微皱眉,但还是开口回复:“关于本次判定,是基于所适应情景。”“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无客观事实证据判决?!”“所适用的情景是什么情景?”“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还是审判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来拟定的情景?!”“我请审判长能够给予我方一个明确的解释!”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直接拍响了桌子。这不欺负人吗?到这种时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撕破脸皮。为什么?因为对方已经不讲所适用的法律了。适用情景,适用什么法律情景?如果只用法律情景进行判决,那么刚才还答辩什么?你直接开庭就宣判不就好了?!何必还走相关的流程?!…PS:求求月票~手机版:『点此报错』『加入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