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9章 激烈的辩诉,审判长的严重倾向!
第340章激烈的辩诉,审判长的严重倾向!关于相关的证据,苏白已经收集完毕。在本次的案子中,所谓的受害人三名女同学。其中一名名为吴艳的女学生,其舅舅涉及到执法部门,主管刑事。另外一名女同学何娟,其叔叔是在监察部门工作。并且在这个案子前期,两人都有过一定的参与。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执法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则应当回避。这种利害关系指的是有明显的亲属血缘关系,熟人关系。或者是其他影响到法律,执法公正的关系。审判长当庭指出关于回避关系,要求暂时不提。是不能够确定,一审的庭审是否由于利害关系产生了影响?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暂时不提,也能够理解。对此,苏白没有过多的去反驳什么。因为这件事情还没有具体的调查结果。单单从这件事情上,并不能直接说明,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程序违规有关。对于审判长的说法,苏白表示理解。…审判台席位上,蒋峰继续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主持审理。“根据刚才上诉方所陈述的,无客观事实能够证明,夏明远存在猥亵和骚扰被害人的情况。”“关于这一点,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陈述?”“可以的。”苏白点头,然后开始陈述:“在本案一审当中。”“所判决依照的证据,主要是由受害人的口供来进行的相关判定。”“根据受害人的口供指出,夏明远伤害了三名被害人女学生,从骚扰到猥亵不下于数十次。”“在此期间,受害人指出的骚扰和猥亵是指——”“夏明远作为一名教导主任,对于学生有着较高的要求,会经常出现与女学生进行手与身体的接触,并且会触碰到隐私部位。”“根据夏明远的描述,这种接触是指,会用手触碰女学生的肩膀等不敏感部位,要求其站立,或者是面对墙等情况进行处罚。”“不存在触碰到隐私部位的情况。”“同时指控骚扰的情况是,夏明远多次在下课,或者是其他空闲时间,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谈话。”“根据夏明远的描述,他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谈话,主要是对学习情况。”“以及学生在学校内存在违反学校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将女学生叫到办公室内。”“比如说本次案件的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三人。”“在百川县第一高级中学内,经常欺负他人,并且在学校内高调违反学校校规,甚至还有收小弟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夏明远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将三人叫到办公室内,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吗?”“至于根据吴艳,何娟和李冰三人口供,所描述的。”“夏明远经常会叫她们三人到办公室内,对她们三人进行骚扰。”“会在语言上进行挑逗或者是其他行为。”“可实际上是因为她们犯了错,所以夏明远才会让她们到办公室内。”“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调逗,骚扰行为。”“以上的陈述只表明了一个观点。”“夏明远和受害人的口供并不一致。”“依照夏明远的口供来讲,他没有任何主动的动机,对于受害人进行骚扰和猥亵。”“受害人三人所描述的情况,都是依照着自己的主观口供,来进行的。”“没有任何客观的事实,例如说录音视频,等客观依据表明夏明远对三人进行了骚扰或者是猥亵。”“从无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我方认为不应该对夏明远有任何的判定行为。”“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要着重于客观事实的证据,不应该着重依照口供。”“基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我方认为,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回答。”…在苏白陈述完后。审判台席位上的蒋峰,简单的整理了一下本次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材料。然后开口:“上诉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取。”“检方有没有什么要表达的….?”本次检方,是由市检出庭。检方公诉人,在面对审判长的询问,简单开口进行了陈述。“根据现掌握的证据情况来看。”“本案所涉及到的关键问题主要在于,受害人的口供是否属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夏明远的口供是否属实。”“根据受害人的口供描述,夏明远有过数次趁着,对她们进行管教的时候,触碰她们的胸部。”“并且在办公室内进行教导的同时,有语言上的挑逗和骚扰等一系列的情况。”“在这一点上,受害人三人的口供一致。”“吴艳,何娟,李冰等三人在分别的陈述当中,都重点说明了这一点。”“并且,其猥亵和骚扰的次数较多,吴艳18次,何娟16次,李冰13次。”“可是对于以上受害人的口供,夏明远进行了否认。”“以上是检方所表达的客观情况。”公诉人这一次的陈述,只是客观的陈述了情况。并没有表明任何观点。只是将事实说明清楚。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又让受害人方进行相关的陈述。“对于以上客观上的事实,以及上诉方所陈述的内容。”“受害人委托律师或受害人有没有什么要表述的?”受害人席位上。不仅有三名受害人女学生,还有其委托律师王琴。王琴抬头看了一眼对面的律师,她知道苏白,南都来的大律师。全国顶尖刑事律师。说实话,这场案件对上这么一名大律师,有一定的压力。不过在调整完情绪,面对审判长的询问,王琴开口进行表述:“审判长,对于上诉方所陈述的内容,我方并不认同。”“首先从被害人的角度而言。”“受害人是百川县一高中学的高二学生,在学校内的事迹暂时不论。”“单从这个案子的角度出发,受害人所表述的内容是——”“夏明远在借助某些“借口”,对受害人进行了猥亵和骚扰。”“存不存在着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夏明远,故意利用我方受害人的这种行为对其进行猥亵和骚扰?”“由于受害人所违反的校规比较多,所以夏明远借此机会,对于三人进行猥亵和骚扰?”“有可能!”“再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三名受害人,都属于未成年,还在学校,相对来说比较单纯。”“从口供而言,具有较大的真实性。”“尤其是三人的口供以及描述相差不大,从这一点来说,我方倾向于判定夏明远的确有犯罪的行为。”“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表述。”对于王琴的表述,苏白不能说不赞同。从怀疑的角度来讲,的确存在着这种可能性。但是也只是从怀疑的角度来讲。说白了,对方的观点就是,夏明远是故意借着受害三人违反校规的机会对其进行猥亵和骚扰。这种说法,如果有事实证据,完全合理。可现实呢?你不讲现实只讲怀疑,只从怀疑的角度来讲,那不妥妥的虚空吗?苏白开口反驳:“我想请问一下受害人委托律师。”“你刚才陈述的观点,有客观的事实依据作为基础吗?”王琴开口:“有的,我方的观点来自于受害人三名女学生的口供。”“我方询问的有客观的事实依据的情况是,除了三名受害人女学生的口供之外的直接证据。”“有吗?”“没有。”王琴在回答完后,又补充道:“没有其他客观事实依据,主要是因为学校内管理比较严格。”“不能用录音或者是其他设备进行收集证据。”“再有一点,三名高二的女学生,可能还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作为未成年的她们,可能在思想上还不够成熟,在主观观念上不够理性,这都是需要考虑到的问题。”“好的,对于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我方表示理解。”苏白点头:“可是我方只想询问一个问题,三名高二的女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但是在口供方面不存在着说谎的可能性吗?”“在法律层面上,对刑事犯罪控告,都是依照着相关的证据来进行的。”“在刚才的答辩中,你方和公诉人所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客观的事实能够证明,夏明远有着猥亵和骚扰被害人的情况。”“受害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都是具有可能性。”“按照这种观点,我方也完全可以从有可能性的情况下来表明我方无罪的观点。”“因为根据我方当事人的口供,我方并没有猥亵和骚扰被害人。”“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受害人一方的观点不具有客观事实,申请驳回。”面对苏白的陈述,王琴还想要说什么,但还没有说出口,法锤敲响。审判台席位上,蒋峰将公诉人以及受害者一方的陈述观点听取后。接着开始对三名受害人进行询问:“三名受害人,吴艳,何娟以及李冰。”“伱们三人控告夏明远对你们实施猥亵和骚扰。”“你们所控告的猥亵,能不能够当庭具体的描述一下?”受害人席位上,吴艳的表现显得很干脆利落:“能。”“那个夏明远就是借助着其他的理由,对我们进行处罚。”“每次对我们进行处罚的时候,他的手都会从肩膀那里不经意的触碰我们的隐私部位。”“对于这一点,我们很反感,但是因为他是我们学校的教导主任,我们也不敢多说什么,生怕他给我们穿小鞋。”“还有.…我们说他骚扰,是因为学校里面还有其他的不好的学生。”“可是我们三个,是被夏明远叫到办公室内最多的学生。”“这难道不是骚扰吗?”“他说他没有讲一些什么不好的话,可是他明明就有。”“他的办公室是单独的,有时候会问我们喜不喜欢他这种男人,问我们有没有兴趣干嘛干嘛。”“.….”吴艳的陈述非常的流利,并且从观点来讲,非常的清楚和清晰。压根不像一个未成年的女学生,所能表达出来的。并且从主观意愿上,吴艳对于夏明远的行为陈述表现的非常具有恶意。在吴艳表述完以后,苏白当即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想请问被害人一个问题。”“在你刚才的陈述当中,夏明远故意侵害你的隐私部位,以及经常把你叫到办公室来进行骚扰。”“可是你在当时为什么不选择报警?”“为什么不选择告诉自己的父母和家人,而是在被学校以违反校规校纪开除以后。”“决定对夏明远进行控告立案审查?”吴艳稍微犹豫了几秒:“因为我当时不知道,我当时害怕,可是我被开除之后,我就不害怕了。”你陈述的这么清晰,现在说你当时害怕?这个角度根本站不住吧?这个时候,审判谈席位上的蒋峰再次开口发问:“夏明远,根据受害人的陈述,陈述你在对受害人行为时,具有触碰到隐私部位的情况。”“对于这一点你怎么解释?”夏明远摇头:“审判长,我绝对没有过这种行为。”“在我的认知里,我是绝对不会对学生做出这种事情来的。”“这完全是在侮辱我的人格和我的尊严。”“嗯.…对于这些暂时不提,那你认为你有没有可能触碰到?”夏明远听到这个问题,陷入沉思。有没有可能触碰到?“这个有一定的可能,但是在我的记忆中,没有过这种情况。”“那么你怎么能够证实,没有这种情况?”“根据你刚才说的,你也说过了有可能会触碰到。”“那么你是不是触碰到了,但是在庭审上,因为受害人没有证据,所以你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触碰到.…”“你能不能用客观的事实证明一下,你没有触碰到受害人的隐私部位?”“或者说,你触碰到了,但不是故意的。”“你能不能拿出你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证据?”在听到第一个问题的时候,苏白觉得这个问题还很正常。因为在庭审上需要考虑各种可能性,需要深入的了解具体的情况。可是最后几个问题是什么鬼?让犯罪嫌疑人用客观事实证明来证明他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性!?先是问有没有可能,存不存在不小心触碰到了。然后再以这种情景套入进现实情况。让夏明远自己证明自己无罪.…所以绕来绕去,都是TM的,想要走个正常流程来判决夏明远有罪是吧?!…PS:求求月票~手机版:『点此报错』『加入书签』